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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限期上缴问题乳粉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0-09-20

    为彻底清缴问题乳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清缴问题乳粉的通知》要求,现公告如下:

   一、凡2008914(含)前生产的,2008914后生产未经检验的,三聚氰胺检测不合格的,过期、无标识的问题乳粉,均需清缴。

   二、任何持有上述问题乳粉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立即上缴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质监部门。凡在2010930前主动上缴的,可免予行政处罚;对逾期不上缴的,将依法给予严厉处罚。

   三、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和生产经营者积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质监部门投诉举报藏匿、销售、使用上述问题乳粉的行为。

   青岛市工商局举报电话12315

   青岛市质监局举报电话12365

   青岛市食安办举报电话80776002

 

 

20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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