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媒体解读《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7年12月15日,青岛大众网记者从青岛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的颁布施行,是青岛市城市管理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将为青岛市市容市貌治理和环境卫生提升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容涉及调整体例结构、确定责任区制度、加强市容管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坚持严管重罚等。
首先,在加强市容管理上,疏堵结合治理占路经营。早夜市冒市、露天烧烤和浮商游贩是市民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其占路经营行为对路面的污染、对交通的影响、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影响较大,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多次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上述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虽有成效,但未根治。对此,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引导早夜市、露天烧烤经营业户集中规范经营,减少扰民现象。《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摊点群设置规范,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本行政区域便民摊点群经营区域,并确定管理责任人。
严禁乱贴乱画行为。居民楼院、道路广场、桩杆亭体上的各种“小广告”严重影响着我市市容市貌,为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或者张挂、张贴广告、传单等。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近年来,个别单位和人员为一己私利,占用小区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进行违章建设,严重影响城市整体形象和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为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经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市级部门不再承担大型户外广告审批职责。《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5种情形;同时规定: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和条幅广告。
《条例》加强了对招牌(即俗称的门头牌匾)管理,第三十六条规定:招牌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同一单位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一块招牌。违反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合理设置桩杆,禁止设置亭体。目前,一些部门和单位在道路两旁设立了大量的桩杆、指示牌等,严重影响城市整体容貌;有的还占用人行道,影响市民群众通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照明、交通、监控、通讯、电力等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设置规划、标准;设施可以合并设置在同一桩杆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合并设置。
因移动终端的普及和众多24小时便利店的建立,青岛市现有的信息亭、报刊亭、早餐亭、彩票亭和自助银行亭等已失去原有作用,已基本闲置或者改为经营性商亭。《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占用道路新设信息亭、报刊亭、早餐亭、彩票亭和自助银行亭等设施。已经设置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干净、整洁,并在许可期限届满后自行拆除;未取得许可手续或者许可期满后未自行拆除的,经市、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
禁止设置地桩地锁。个别单位和人员为占据停车位而私自设置地桩地锁,妨碍市民群众通行,甚至影响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地桩、地锁以及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阻碍通行。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阻碍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或者居民住宅区的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其次,在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深化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改革。为落实青岛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循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其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许可。第四十九条规定:生活垃圾清运作业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楼院收集,并对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及时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以此减少居民小区垃圾桶占路现象,降低因占路造成的交通堵塞、作业异味、噪音扰民等二次污染。
加大公厕建设管理力度。《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公共厕所的,应当严格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设置厕位,并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公共厕所应当按照规范设置标志,免费开放,不得擅自停用。未免费开放或者擅自停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规定:鼓励单位的内部厕所免费对外开放,对免费开放的内部厕所,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指示牌,并予以适当补助。
实施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全过程运行系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
在严管重罚上,《条例》赋予执法部门更多的执法措施,对部分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除依法查封、扣押和实施代履行外,《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人、非法倾倒废弃物情节严重、暴力阻碍查处违法建(构)筑物等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执法部门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同时,《条例》普遍设立了法律责任,部分条款提高了处罚额度。比如,在市容管理方面,针对“小广告”问题,原《办法》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刻画、涂写的或者违反规定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刻、凿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或者张挂、张贴广告、传单等,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环境卫生方面,针对私设废弃物处理场问题,原《办法》规定:私设垃圾、粪便处理厂(场)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新《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接收废弃物的处理场。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政策文件: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