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即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和道路设施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广告的行为;
(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门头招牌的行为;
(四)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设立即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户外广告办”),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置的联合审批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考核。
市文明办、城建、规划、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交通、公路、安监、供电等部门及各镇、各街道、经济开发区、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济新经济区、创智新区、古城、国际商贸城、汽车产业新城、环保产业园、服装工业园(以下称“各镇(功能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的联合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市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控制规划,经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审核,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各镇(功能区)应当根据城市色彩控制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门头招牌设置详细规划,经市户外广告办审核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控制规划和门头招牌设置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坚持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相结合,有利于保护城市风貌,与区域环境和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
户外广告设置控制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设区、限设区、宜设区;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基本设置要求。
门头招牌设置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门头招牌的位置、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基本设置要求。
第八条 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应当按照《青岛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消防、电力、通讯、邮政、道路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二)影响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市政、消防等公共设施使用或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
(三)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
(四)占用绿地或者影响树木生长的;
(五)其他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市景观的情形。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城市风貌保护区以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区;
(二)国家机关、中小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医院等;
(三)立交桥和人行过街天桥,道路两侧各种护栏、杆体、通透围墙、道路隔离带;
(四)规划确定的其他禁止设置商业广告的区域、位置。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第三章 设置许可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依法办理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实行统一受理、联合审批的制度。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三)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整体实景效果图及夜间亮化效果图;
(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
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许可期满申请延续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范围和示意图;
(四)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市户外广告办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招标、拍卖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下列情况核定:
(一)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获得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权的,设置期限按照招标、拍卖规定的期限核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利用自有产权或者通过借用、租赁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三)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根据活动期限确定;
(四)门头招牌设置实行一店一牌,不设定设置期限。
第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的许可期满后,需要继续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招标、拍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许可,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户外广告办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 市户外广告办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政务网站等公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等资料,以及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书示范文本,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进行设置。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变更。
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许可编号和设置单位,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应当报市户外广告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应当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商业广告设施,画面空置原则不得超过5日,最长不得超过10日。逾期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直至发布商业广告为止。
第二十五条 在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指导下,由相关部门在城市主要公共场所和主要道路根据规划设置公益广告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发布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总量的百分之三十。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及时更新广告内容。
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安全设置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人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自检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隐患排除之前,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
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出现断亮、残损的,在修复、更换前应当停止使用。
第二十八条 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期满未延续的,设置人应当在10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1日内拆除。
第二十九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作出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给户外广告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镇(功能区)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巡查及监管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做好相关执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户外广告办自作出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抄送各镇(功能区)和相关职能部门。
各镇(功能区)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人未经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或违反许可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后,应当及时将查处情况上报市户外广告办。
第三十二条 各镇(功能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测;
(三)责令设置人履行户外广告相关管理责任。
监督检查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三十三条 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通过媒体对其违法情况进行曝光,并纳入户外广告管理诚信体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各镇(功能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违反市场监管、安全生产、道路交通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户外广告设施因设置维护不当,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划要求或者许可权限、条件、程序等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
(二)未及时查处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未及时拆除违法户外广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对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作出许可决定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即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即政发[2002]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