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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帮助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近日,我市下发了《关于对困难企业给予稳岗补贴的补充通知》,对困难企业申领稳岗补贴的条件做了界定,放宽了困难企业稳岗补贴的申领条件。 按照原规定,申领补贴的企业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2008年1月至申报补贴当月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补充通知规定,对2008年1月至申报补贴当月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申报补贴前全额补缴欠费的,可视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调整将申报范围扩大到了及时进行社会保险费补缴的企业。 按照原规定,企业申报补贴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前6个月未裁员或累计裁员人数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10%。补充通知对此进行了解释,是指企业申报补贴当月的参保职工人数与6个月前参保职工人数相比(扣减六个月内因退休、死亡、退职原因减少的人数),减少比例不超过10%。对正在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在应发放稳岗补贴当月,企业裁员人数超过10%或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取消其当月稳岗补贴申领资格,2009年之内再次符合稳岗补贴发放条件时可恢复申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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