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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设立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面向社会征集四个方面问题线索或意见建议: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线索;
二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线索;
三是因政策措施不协调不配套不完善给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困扰的问题线索;
四是改进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

本平台受理涉及养老诈骗方面的线索举报。如举报其他方面的问题,请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
本平台受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如举报其他方面的问题,请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
本举报平台依法受理对全国各级党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干部(干警)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如举报其他机关(人员)或反映其他问题,请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
依照《信访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不受理下列情况的事项:
(1)网上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60日)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2)已有处理(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查(复核)期限内,信访人再次提出相同信访事项的;
(3)对已有复核意见,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另外,不受理匿名以及事实不清、责任主体不明的信访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的举报:
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4.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6.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本平台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设立的公众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关于互联网、电话网等信息通信网络中的不良与垃圾信息投诉受理、线索转办及信息统计等工作。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主要包括:
1.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
5.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
6.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的;
7.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8.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的;
9.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您可以针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下列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本系统进行举报:
1.营业性演出活动;
2.歌舞娱乐和游艺娱乐等场所经营活动;
3.艺术品经营活动;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
5.网络音乐、网络表演、网络动漫等网络文化市场经营活动;
6.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
7.旅行社(或在线旅行社)、导游等旅游市场经营活动;
8.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负责监督的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等其他市场经营活动。

如您需要反映拖欠工资问题,可通过关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在“人社服务”中选择“根治欠薪”进行反映,或使用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在线反映欠薪线索。非常感谢您对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