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批复以来,青岛市加大对跨境电商9610出口模式的监管创新,同时于2020年又新增9710/9810的监管措施,预计2021年重点突破实施1210出口模式。在不断探索跨境电商创新发展的过程中,跨境电商行业的全链条企业类型越来越多,围绕交易平台、物流服务、海外仓、知识产权、税务筹划、营销推广、金融支付等不断完善,整个跨境电商生态圈的参与主体越来越多。通过对过去跨境电商行业的调研分析,对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内,在完善市场管理机制下跨境电商行业面临问题和建议总结如下:
一、跨境电商行业身份认定的标准问题 全国范围内缺乏跨境电商企业认定的行业标准,在制定相关的政策举措中存在较大的难题。尤其是对跨境电商的出口交易主体、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等相关市场主体的认定缺乏统一的标准。未来需要加大对行业标准的制定,以及加大对行业自律的规范。
二、跨境电商出口数据纳入统计问题 目前跨境电商出口报关层面,海关统计的跨境电商出口数据,并不能真实的反应整个行业的发展状况,企业的出口途径较多,在现有的海关监管代码(9610出口、9710出口、9810出口代码)的背景下,企业的真实出口数据并没有得到真实的统计。原因如下:
1、绝大多数跨境电商出口企业资质极其简单,并不具备传统外贸企业的最基础资质,没有海关的进出口资质备案,没有外汇的结汇资质,甚至更严重的境内企业仅仅是个公司壳,仅仅是为了注册Amazon、eBay等跨境电商平台店铺的壳公司,进而导致此类跨境电商出口卖家企业不会用自己企业的名义报关出口。
2、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的货物主要通过物流公司出口,至于物流公司用什么样的途径出口,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并不关心。物流、货代企业会以各种“买单出口”的方式,通过9610/9710等模式正常出口,可以获得地方政府关于跨境电商出口交易额的财政资金补贴。但海关统计的跨境电商出口数据并不是真实的卖家数据,出口报关的抬头企业不一定是真实的跨境电商出口卖家企业。
3、相对较为规范的跨境电商企业,有合规化的需求,其大量的出口货物都是通过传统的一般贸易(0110模式)出口到境外,并不会纳入到跨境电商的统计数据内,导致每年海关及商务主管部门的跨境电商进出口数据与真实的跨境电商行业数据存在极大的偏差,这种偏差直接导致政府在政策层面的出台存在极大的偏差。
4、跨境电商企业大量的零散订单业务通过海关个人物品快件邮件渠道进行出口,以规避海关、外汇、税务部门的监管环节,也是造成真实跨境电商数据偏差的重要原因。
三、跨境电商出口外汇结汇问题 在各地综试区海关统计的出口数据中,由于跨境电商行业的特殊属性,导致大量的出口并没有形成对应的资金外汇结汇。2020年虽然已经有多家银行在央行的授权下试点跨境电商结汇产品,但是目前来看,整体的结汇试点效果不佳,距离真正实现整个跨境电商行业的资金闭环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四、第三方跨境电商交易平台的监管问题
在过去十年间,第三方跨境电商出口平台,特别是B2B 、B2C平台逐渐成为各种跨境电商运营模式开展业务的主要平台和载体。目前跨境电商行业并没有对亚马逊Amazon、eBay、速卖通、阿里国际站等第三方跨境电商交易平台进行行业身份认定,没有纳入到跨境电商海关监管体系内,造成第三方跨境电商出口平台的配合程度不高,不能有效转化为阳光化、合规化的跨境电商出口业务。
五、跨境电商出口收入确认问题 目前,绝大多数跨境电商企业的出口营业收入回流并不合规;境外收入回流方式主要如下:一部分企业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将资金回流到境内的私人账户,这本身就存在较大的风险;跨境电商出口的运营与收入脱离,大量企业均在香港或者境外设立公司,运营团队在境内,但是跨境电商出口的收入资金直接留存在香港对公账户,与内陆企业并不产生关联。之前大量的上市公司均采用香港离岸公司收款,但2021年12月底国家税务机构开始进行稽查,需要企业重新重视如何规划境外支付机构的业务款。
六、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 从财税2015-143号文确定的杭州无票免税政策扩围到2018-103号文所有的跨境电商综试区都享受“无票免税”政策,落地出现的问题如下:
1、目前也只限于文件所提到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在海关的解释代码为9610贸易方式,而严格来讲9710、9810未必适用的;
2、根据文件要求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必须要在《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青岛市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目前尚未落实到位,绝大多数跨境电商出口企业资质都极其简单。
3、从税总2019-36号文的核定征收问题,为了配合财税2018-103号文的无票免税,符合条件的按照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一样必须以9610的贸易方式报关出口和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登记,这两个问题跟上面阐述的问题一样,在各地区落地有障碍;即使核定征收的政策能够落地,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连续12个月累计确认收入超过500万责令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不能享受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的。 近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中明确又再次提出企业可以选择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落实。希望各大综试区能够尽快推动所得税的落地实施。
七、品牌出海合规问题 国外各大跨境电商平台每年都会对平台违规的企业进行处罚。2021年平台与卖家之间的冲突更加白热化,在侧面也反应出来企业在出海的过程中,需要加大对目的国市场法律法规的全面了解,同时,对相关知识产权以及税务层面的提前布局筹划需要更加精细化。否则,在与跨境电商平台之间的关系就会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
八、跨境电商行业综合服务平台缺失的问题 跨境电商行业作为一个复合型的新兴业态,目前各类主体不断完善,但是缺乏类似第三方供应链服务类型的“外综服平台”企业。该类企业可以很好的解决整个跨境电商环节出现的各种资金、结汇、税务合规等一系列的难题。各地应该积极在该领域创新试点。
九、对跨境电商专项政策制定问题 综试区针对跨境电商行业的专项资金,需要更贴合整个行业发展的真实情况,以出口贸易额为单一考核标准的政策其实对行业的发展并没有起到真正的促进作用。针对跨境电商全产业链的扶持反而不如针对性的定向扶持,针对地方薄弱环节加大扶持力度,反而更有助于推动跨境电商的试点成果的形成。
十、完善市场管理机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建议
1、充分学习跨境电商优势地区的成熟并且可落地实施的政府举措,借助成熟的经验,可以在当地更有针对性的制定发展跨境电商的政策;
2、加大对跨境电商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可以考虑引入外部的咨询机构为地区跨境电商的发展做更针对性更细致的规划设计;
3、充分结合商务部针对各大综试区的考核指标,对各类指标进行深入的分解,制定更适合当地跨境电商发展的新路径;
4、加大对跨境电商综试区的试点优势,对税务、结算、清关等跨境电商的核心环节加大创新试点的力度;
5、加大对传统外贸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尤其是发挥跨境电商在数字经济的重要作用,为企业提供各类引导服务。